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1號
- 原告
-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文
- 訴訟代理人
- 孫丁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建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衡律師
- 被告
- 亞提斯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美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