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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6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李嘉慧

原告
史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凱文
訴訟代理人
王妙華律師
被告
李碩儒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㈠兩造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陳報以下事項:

⒈104年3月間出廠之賓士CLS500、排氣量約4663立方公分之車輛,於108年2月間之殘值若干?每月租金若干?

⒉如認上開事項可函詢相關機關或同業工(工)會,併陳報至少3家以上機關。

㈡兩造各收受對方陳報狀後,如有意見,應於7日內具狀表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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