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0號
- 原告
- 黃有良
- 原告
- 金榮華
- 原告
- 陳樹
- 原告
- 張冠群
- 原告
- 袁興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仁閔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翊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柏越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陳泰然
- 訴訟代理人
- 林信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拔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尚訓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惠峰律師
房彥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61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以本件被告、訴外人彭誠浩、張海燕、白省三、蔡政文、王寶輝(下稱彭誠浩等5人)為對造,主張彭誠浩等5人無故連續三次未出席董事會,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當然解任被告第18屆董事職務,並聲明請求確認彭誠浩等5人與被告第18屆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該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598號判決原告敗訴,經原告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重上字第657號判決駁回上訴,經原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審理中(下稱另案訴訟)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確認無訛。而訴外人陳泰然於110年9月13日召集被告董事會第18屆第43次董事會會議(下稱系爭會議),進行該屆董事長選舉,並作成選任陳泰然為被告第18屆董事會董事長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嗣原告以彭誠浩等5人已於110年6月16日當然解任被告第18屆董事職務,系爭會議未達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但書之同意人數門檻為起訴事實之一,於本件先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決議無效,則彭誠浩等5人與被告第18屆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顯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且兩造對於在另案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均表示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二第115、117頁)。是本院認在另案訴訟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