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王沛雷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香港商新魂資訊科技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民事事件,涉及香港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規定者,適用與民事法律關係最重要牽連關係地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下稱港澳條例)第38條定有明文。又關於涉外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誰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固未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尚非不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以定其訴訟之管轄(最高法院104年台抗 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除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查本件被告係經我國認許之香港公司,其在臺灣地區營業,並與原告簽訂契約而生民事事件,且兩造間業已以書面契約合意:如因契約條款涉訟,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即新臺幣10萬元)者,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等情,有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遠傳Azure雲端服務申請異動書、服務契約、被告設 立登記表等件可參(見本院卷第9至23頁),是依港澳條例第38條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並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4條等規定,應認我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且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邱筱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