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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月雯

原告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戊○○(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丁○○(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乙○○提起本件訴訟後,於民國110年2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有甲○○、丁○○、戊○○、丙○○(下合稱林麗月等4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本院卷第332至336頁),且經甲○○等4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30頁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又原告戰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戰鷹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乙○○,於110年4月28日變更為甲○○,亦據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24、第346頁),均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原起訴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三項為被告應於戰鷹公司官網以標楷體16號字體、格式:20公分乘10公分篇幅版,刊登道歉啟事(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嗣因乙○○於本件訴訟進行中死亡,經甲○○、戊○○、丁○○、丙○○聲明承受訴訟後,原告將上開第二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給付甲○○、戊○○、丁○○、丙○○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且第三項聲明變更為: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如附表三所示網址之被告個人臉書三組網站首頁、及軍事模型技術資源中心粉絲頁3個月,且須設定為公開並置頂1星期(見本院卷第366至367頁)。核其所為,係基於原告主張被告所為附表一、二所示之言論有不法侵害戰鷹公司之商譽權、乙○○之名譽權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因情事變更(即乙○○死亡),而變更第二項聲明,並擴張第三項聲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4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起故意藉由網路直播、或臉書貼文留言陳述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散布戰鷹公司不實訊息,且以不雅文字侮辱,並貶損乙○○之名譽,而損害戰鷹公司之商譽權及乙○○之名譽權,致乙○○、戰鷹公司各受有非財產上損害30萬元,且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於如附表三所示網頁,以回復伊等名譽處分之必要。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戰鷹公司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甲○○、戊○○、丁○○、丙○○(即乙○○之承受訴訟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如附表三所示網址之被告個人臉書三組網站首頁及軍事模型技術資源中心粉絲頁3個月,且須設定為公開並置頂1星期。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曾提出書狀答辯略以:伊無侵害戰鷹公司、乙○○之商譽或名譽權之故意。伊以「曾800」、「曾400」之用語,非一般明顯具輕視、歧視、或辱罵意義之文字,並不會影響乙○○客觀上之社會評價,當不構成侵權行為。又模型愛好者常以綽號代稱模型廠商,伊以「囧鷹」稱戰鷹公司係取其諧音,伊主觀上亦無侵害戰鷹公司商譽之意思,客觀上亦不會影響戰鷹公司之社會評價。況戰鷹公司商品是否具有瑕疵、是否使用未經授權之照片為其商品盒繪等節,均與公眾利益相關,且為可受公評之事,伊所為言論未逾合理適當之評論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分別不法侵害戰鷹公司之商譽權、乙○○之名譽權,而得請求被告各賠償30萬元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云云,被告雖不否認其有為附表一、二所示言論,惟否認係不法侵害行為,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實現個人自我、促進民主發展、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保障言論自由乃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實現民主社會應有價值,不可或缺之手段。至於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二者之重要性固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二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又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

㈡戰鷹公司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1:衡諸一般常情,因製造模具成本高,坊間模型廠商常會採取合作方式以降低成本,而此類合作推出之產品採用一模具製造,兩家廠商產品內容物之部分相同,僅配件、盒繪、贈品或定價不同,以作為市場區隔。而戰鷹公司前曾與大陸地區之「小號手」、「HobbyBoss」等廠商合作推出模型產品(見本院卷第192至194頁),且戰鷹公司之U-2A商品板件圖被公布於模型論壇時,有網友從該板件圖之零件分布方式與零件,認為戰鷹公司之U-2A商品與中國廠商「小號手」所推出的U-2商品係共用同一模具,甚至連中國網友亦提出「我擔心、AFV(即戰鷹公司)的U-2就是臉盆(即指中國廠商『小號手』)的,模具轉讓了而已」、「看這細節,真像號手的」等評論;且有大陸地區網友直接詢問大陸地區「小號手」之模型總監(網路匿稱:SU-7、7)而發表「問了7,確實是合作的。AFV前期的,小號手出後期的」(見本院卷第196至198頁)。堪認被告所為U-2A偵查機非自己開模而是使用中國廠商模具之陳述,非毫無依據。況原告為模型製造廠商,其商品是否為其自行開模製作或使用其他地區、國家、廠商之模具而為製作,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言論而評論商品,並表達其個人意見,尚難認被告有何不法侵害戰鷹公司權利之行為;況模型愛好者常以綽號代稱模型廠商,被告以諧音「囧鷹」稱戰鷹公司,雖帶有些許戲謔意味,惟尚難認會貶損戰鷹公司客觀上之社會評價。至原告雖於評論內容中夾雜有不雅文句為其發語詞或形容詞,惟其係對戰鷹公司產品為評論,表示其個人意見及主觀情緒,亦難認有何公然侮辱戰鷹公司之情事。

⒉附表一編號2:被告辯稱係因戰鷹公司於107年度臺灣公開賽比賽期間,於該比賽會場外租賃一租金400元之攤化販售其商品後,而於原告經營之Facebook「AFVCLUB&HOBBYFAN臺灣粉絲團」貼文,且轉載「中國之翼影片庫」之影片,並稱「1:35起,戰鷹模型工作人員介紹AFVCLUB雲豹8輪甲車設計。」,然該影片內容,於戰鷹公司員工介紹產品之前,所攝畫面均為臺灣公開賽之工作人員及參展作品,該影片甚至將冠名贊助之廠商Freedom Model Kits之名稱與活動全名遮隱去除,並改稱「台北花博模型展」,其才稱該公司參與活動為寄生等語,並據其提出網頁資料及影片擷取畫面為證(見本院卷第186至188頁)。被告因戰鷹公司上開行為易使觀看該影片之人產生臺灣公開賽為戰鷹公司所辦理之誤解,進而造成被告、外國及臺灣相關社團、冠名贊助廠商之後續困擾及合作意願,被告身為該公開賽之主辦人,以上開情事為其評論基礎,維護澄清自身及冠名贊助廢商之權益,縱該等言語或屬尖酸,惟仍應符合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且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故尚難謂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⒊附表一編號3:被告於直播影片中固以「囧鷹」稱戰鷹公司,惟如前所述,模型愛好者通常以綽號代稱模型廠商,僅出於戲謔,非一般明顯具輕視、歧視或辱罵意義之文字,故尚難認原告主觀上有侵害戰鷹公司商譽之故意,且於客觀上亦不會影響戰鷹公司之社會評價,當不構成不法侵害行為。

⒋附表一編號4: 被告辯稱其係因戰鷹公司曾有如上揭2所述之行為,其以「曾400」稱呼戰鷹公司斯時負責人,僅係出於戲謔等語。如前所述,網路上常綽號稱呼他人或公司,以「曾400」稱戰鷹公司負責人,尚難謂有何貶損戰鷹公司之客觀上評價。至於被告於直播中所為「…肏你媽的,曾400啊,這些長輩第一大廠,Fuck!Where are you」之言論,雖有使用不雅之詞句,惟其係因戰鷹公司曾有上揭2之行為,而為維護其權益提出質疑,且上開2之行為屬可受公評之事,況上開言論係針對乙○○,非戰鷹公司,故難認有不法侵害戰鷹公司權益。

⒌附表一編號5、6:被告辯稱:於Google引擎輸入「mim-24」搜尋圖片結果,即可搜尋到與戰鷹公司之「勝利女神飛彈」商品盒繪,不論角度、構圖均極為相似之圖片等語,亦有原告所提網頁之兩張圖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堪認可採。足認被告指稱戰鷹公司盜圖縱非屬實,亦非全然無據,況實際上被告對原告有無盜圖,無調查權限或專業能力,故縱實際上原告未有盜圖之行為,亦可認被告已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為真實。況戰鷹公司身為一模型廠商,其是否有盗圖為產品銷售行為,核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所為此部分言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評論之範圍,尚難謂有何不法侵害行為。

⒍附表一編號7: 被告雖貼文「我的戰鷹繞著寶島飛」、「我的福利蛋準備反攻大陸」、「曾四百你怎麼投共了」等語,惟該等言語雖有諷刺乙○○投共,惟此部分因屬戲謔之詞,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戰鷹公司之名譽。至留言中有「包屎鷹的囧囧,哇咧!他的節操何在?」等語,惟非被告所為之貼文或留言,有原告提出之網頁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故尚難認被告就此言論係不法侵害戰鷹公司商譽之行為。

⒎附表一編號8:被告辯稱其係因戰鷹公司有該上揭2所述行為,其所為上開言論是就該事實為適當評論等語。查如前所述,因原告有上開2所述行為,被告認原告將有混淆視聽之虞,使人誤認原告為該臺灣公開賽之辦理者,被告係為維護其身為主辦人之身分及冠名贊助商之權益,而為上開評論之言論,縱用語過於尖酸,仍屬就其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尚難認為屬不法侵害行為。

⒏附表一編號9:參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貼文全文內容為「最近囧鷹的傻編一直在扯樣車跟輛產型的考證問題,要刮別人鬍子先把自己的屎吹客刮乾淨,還有啊,射出的精子質量好一點,不要剪這頭斷那頭加油好嗎 照你這邏輯萬代可以關門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可知被告係就戰鷹公司之商品品質為批評,而戰鷹公司所生產之商品品質乃為可受公評之事,況該公司推出之多項商品,確有發生零件易斷裂或嚴重縮水之瑕疵,自105年1月間起即有網友於網路上就該公司商品之品質為公開討論,有被告提出之網頁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200至206頁)。又因塑膠模製作方式係採「射出成型」(Injcetion moulding)方式,即將塑膠融化射入閉合模具中,待定型後開啟模具始得出成品。若過程中塑膠用料與製程控制不當,產品即易生容易斷裂或零件形狀變形之重大瑕疵,且被告於評論戰鷹公司商品時,均同時檢附模型愛好者於製作戰鷹公司商品時之圖片(本院卷第76、90頁),復依該等圖片顯示,模型愛好者於製作時有另以夾具固定或額外以塑膠棒支撐等方式,矯正或防止模型零件變形。故被告基於上開情事而為其個人意見之表達,尚難認為不法侵害行為。

⒐附表一編號10:被告雖以諧音「小雞雞」用語,意指戰鷹公司之小飛機模型產品,縱認其用語不雅,惟尚難謂其有故意不法侵害戰鷹公司商譽之行為。又該則貼文雖載有「老闆智商低當然員工亦然」,惟非針對戰鷹公司,故尚難認有何損害戰鷹公司之不法侵權行為。

⒑附表一編號11:原告主張被告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貼文內容將毫無關連二種物品強制連結在一起,而諷刺戰鷹公司產品國軍雲豹裝甲車模型是過時的骨董,貶低該公司之形象云云。查國軍雲豹甲車實車上之螺帽為六角型(見本院卷第172頁圖片),而原告上開產品之螺帽為圓型凸起(見本院卷第74頁照片),二者明顯不同。又被告雖以古代商朝青銅器上乳紋釘紋飾、國之重器戲稱戰鷹公司上開商品,惟該言論仍屬就商品為合理之評論,且為可受公評之事,故尚難認被告此則貼文有不法侵權行為。

⒒附表一編號12:參被告於該則貼文內容亦有檢附模型愛好者於製作戰鷹公司商品時之圖片而進行評論(見本院卷第76頁),且依該圖片顯示,於製作LVT-H6時,有另以夾具固定或額外以塑膠棒支撐等方式,固定該模型零件以防變形或為矯正,故堪認被告上開言論亦非全然無據,且就該商品品質為評論,尚難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⒓附表一編號13:查原告所指附表一編號13所示言論,係針對戰鷹公司負責人乙○○,雖有諷刺戰鷹公司所推出之新產品,惟仍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評論,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行為。

⒔附表一編號14:原告主張為附表一編號14所示貼文,其中「腦子被驢撞到了嗎」等語有貶抑性侮辱戰鷹公司之產品說明云云。惟戰鷹公司對於其產品說明內容,亦為可受公評之事,況被告對該公司產品說明所為評論為腦子被驢撞到,係就該產品說明為其主觀感受而為意見表達,尚難認係不法侵權行為。

⒕附表一編號15:被告雖用字粗鄙或不雅,惟其係因認戰鷹公司有前揭⒉所述行為外,又在Freedom Model Kits公司推出AT-3教練機模型且熱賣後,立即推出同機型之宣傳畫,暗示原告即將推出相同模型,原告公司常有僅推出宣傳晝(即盒繪),卻遲遲未推出實際商品之前例(如霍克三雙翼機、勝利女神飛彈、AT-3教練機)等語(見本院卷第316頁),此言論係被告表達其對戰鷹公司之印象及觀感之意見表達,故尚難認此部分言論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⒖附表一編號16:查被告此貼文係對於戰鷹公司就模型以隻為計算單位,因與一般人相異,而表達其感受;又戰鷹公司就產品說明好壞,亦屬可受公評之事;至於被告以囧鷹稱戰鷹公司,已如前述,尚難謂有何客觀上足以貶損戰鷹公司之社會評價。故亦難認此言論係不法侵害戰鷹公司之商譽之行為。

⒗附表一編號17:被告係以其對該模型外觀及細節而評論該產品為舊產品重新包裝上市,而該產品是否為新品、或舊品重新包裝上市,並就其品質為評,核屬可受公評之事,且關消費者權益,與公益有關,被告依其對該商品之外觀檢視而為上開評論內容,尚難謂逾合理評論之範圍,亦難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⒘附表一編號18:因戰鷹公司之商品曾有縮水及斷裂變形之情形,為玩家於網路上提及並討論,又被告亦曾發表該公司商品有瑕疵之貼文,已如前所述,被告就戰鷹公司商品品質為附表一編號18所示內容之評論,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合理之評論,雖其用語過於誇張,惟尚難謂有何不法侵害戰鷹公司之商譽。

⒙附表一編號19:被告辯稱其係因Freedom Model Kits公司及戰鷹公司均有推出1/35雲豹裝甲車模型產品,又如前所述,戰鷹公司於自家影片隱去Freedom Model Kits公司商標,以及戰鷹公司之雲豹裝甲車模型有螺帽與實車顯有差異,基此而為附表一編號19所示貼文,則被告為附表編號19所示言論亦有所據,且商品品質、樣式、價格既為可受公評之事,被告為上開評論,尚難認有不法侵害行為。

⒚附表一編號20:參諸附表一編號20所示言論並未提及戰鷹公司,且被告辯稱「長輩」用語是戲謔劉文孝等語,故原告主張被告係在諷刺其對被告毫無辦法云云,難認可取。被告所為此言論,亦難認屬不法侵害戰鷹公司商譽之行為。

⒛綜上,原告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至20所示言論為不法侵害戰鷹公司商譽權之行為,而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云云,尚難認可採。

㈢乙○○部分:

⒈附表二編號1:查被告以「曾800」稱呼乙○○,雖出於戲謔,惟該詞非一般明顯具輕視、歧視、或辱罵意義之文字,亦不影響乙○○之客觀評價,故難認構成侵權行為。且如前述,乙○○為負責人之戰鷹公司於自家商品宣傳影片隱去贊助商Freedom Model Kits之名稱,又該宣傳影片之拍攝手法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乃身為臺灣公開賽主辦人之被告可為評論之事,而被告所為之評論,亦屬合理評論之範圍。又戰鷹公司先前曾與大陸地區「小號手」、「HobbyBoss」等廠商合作推出模型產品之前例,且於戰鷹公司「U-2A」商品板件圖被公布於模型論壇時,有諸多網友自該板件圖之零件分布方式與零件細節等,而認戰鷹公司之「U-2A」商品與「小號手」所推出的U-2商品係共用同一模具,此大陸地區網友亦提出「我擔心AFV的U-2就是臉盆的,模具轉讓了而已」、「看這細節,真像號手的」等評論,堪認戰鷹公司是否採用小號手之U-2模具,實屬可受公評之事,甚至有大陸地區網友直接詢問中國廠商「小號手」之模型總監(網路眶稱:SU-7、7)而發表「問了7,確實是合作的。AFV前期的,號手出後期的。」之言論。可見被告為上開言論,非全然無據,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其意見表達,難認被告此部分之言論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⒉附表二編號2:被告辯稱戰鷹公司於107年度臺灣公開賽比賽期間,於該比賽會場外租賃一租金400元之攤位販售其商品後,於其經營之Facebook「AFVCLUB & HOBBYFAN臺灣粉絲團」張貼貼文乙則,該貼文轉載「中國之翼影片庫」之影片,並稱「1:35起,戰鷹模型工作人員介紹AFVCLUB雲豹8輪甲車設計。」等語,且該影片內容,已如前述,於戰鷹公司員工介紹產品前,所攝畫面均為臺灣公開賽之工作人員及參展作品,又該影片甚至將冠名贊助廠商Freedom Model Kits公司名稱與活動全名均隱去,擅自改稱「台北花博模型展」,戰鷹公司之行為除使冠名贊助廠商之廣告效益恐受影響外,易使觀看該影片之第三人誤會臺灣公開賽為戰鷹公司所辦理,進而造成被告、外國及臺灣相關社團、贊助廠商之後續困擾及合作意願。被告發表附表二編號2所示言論,既有前揭客觀事實為其評論基礎,且其既係維護自身及冠名贊助廠商之權益而為之澄清說明,復戰鷹公司宣傳影片之拍攝手法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亦屬可受公評之事,縱被告用語或屬尖酸,惟仍應符合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且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亦難認構成侵權行為。

⒊附表二編號3、13:被告雖以「曾800」、「曾400」稱呼乙○○,惟如前所述,僅出於戲謔,非一般明顯具輕視、歧視或辱罵意義之文字,尚難認有何貶損乙○○客觀上之社會評價,故該等言論不構成侵權行為。

⒋附表二編號4:如前述,因戰鷹公司宣傳影片內容中遮隱冠名贊助廠商之名稱,將對該廠商之廣告效益恐受影響,且易使觀看該影片之第三人產生臺灣公開賽為戰鷹公司所舉辦之誤解,將造成被告、外國及臺灣相關社團、贊助廠商之後續困擾及合作意願。則被告發表此言論,既有前揭客觀事實為其評論基礎,且其身為該公開賽之主辦人為維護自身及冠名贊助廠商權益而為澄清說明,又該宣傳影片之拍攝手法是否符合法律及道德亦屬可受公評之事,縱被告用語或屬尖酸,惟仍符合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權益,且其評論之事亦屬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尚難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

⒌附表二編號5、6:被告辯稱於Google引擎輸入「mim-24」搜尋圖片結果,即可搜尋到與戰鷹公司之「勝利女神飛彈」商品盒繪,不論角度、構圖均極為相似之圖片等語,並有原告所提網頁上兩張圖片為證(見本院卷第34頁),足認被告所辯,應為可取。則被告指稱戰鷹公司盜圖縱非屬實,亦非全然無據,足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又戰鷹公司為模型廠商,其是否有盜圖為銷售商品之行為,核與公共利益有關,被告所為此部分之言論亦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故難謂不法之侵權行為。

⒍附表二編號7:依原告所提之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62頁),可知被告是因為「我的戰鷹繞著寶島飛」影片及片名,而為「曾400你怎麼投共了」之貼文留言為評論,縱乙○○主觀上感受不悅或主觀感受其評價受損,惟尚難認其客觀上社會評價會因此受損,故尚難認此言論構成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況「包屎鷹的囧囧,哇咧!他的節操何在?」,非被告所為之貼文或留言,此有原告所提之網頁可稽(見本院卷第62頁),故尚難認被告有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

⒎附表二編號8:參以原告所提此則貼文之全文內容為「新的一年我要祝曾四百繼續做出讓台灣模型圈驚訝的好產品,聽說囧鷹要架空就玩大點,建議在你們那個軟腳豹上裝上囧鷹吉祥物囧鷹彈那絕對是經典,變成飛彈發射車好了 新的一年你要發大財努力做好跟屁蟲的角色歐」,可知其中「曾四百」是影射乙○○,而「你」即有可能是指乙○○或戰鷹公司,惟上開內容係針對乙○○擔任負責人之戰鷹公司生產之產品所為評論,雖用語或屬尖酸,惟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至「曾四百」之稱呼,已如前所述,客觀上尚難認有何貶損乙○○之社會評價。

⒏附表二編號9:參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貼文全文內容為「最近囧鷹的傻編一直在扯樣車跟輛產型的考證問題,要刮別人鬍子先把自己的屎吹客刮乾淨,還有啊,射出的精子質量好一點,不要這頭斷那頭加油好嗎 照你這邏輯萬代可以關門了」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可知被告係就戰鷹公司之商品為評論,該內容並未對乙○○有為影射或評論。至原告主張被告於貼文稱乙○○為「曾四百」,有侵害乙○○之名譽權云云,惟如前述,尚難認此稱呼有何貶損乙○○社會上之客觀評價。

⒐附表二編號10:此則貼文雖指述乙○○智商低,惟此部分言論為被告個人對乙○○身為戰鷹公司負責人所為之主觀評價,雖會引起乙○○主觀上不悅,惟尚難認乙○○客觀上之社會評價即名譽權遭受侵害。至貼文中所提及戰鷹公司及員工部分,非對乙○○個人所為之言論,故尚難認該部分言論有何侵害乙○○之名譽權。

⒑附表二編號11:此則言論係針對戰鷹公司商品為評論,如前述,並未就乙○○個人為評論,故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

⒒附表二編號12:此言論中雖稱乙○○為「蠢曾400」,惟被告辯稱其係因戰鷹公司宣傳影片有隱去Freedom Model Kits名稱乙情,於Freedom Model Kits推出AT-3教練機模型且熱賣後,戰鷹公司即推出同機型的宣傳畫,即暗示公司將推出相同模型等語,被告依其就上開情事為其主觀評價,雖以「蠢」形容乙○○,惟其係依上開依據而為適當之評論,尚難謂有客觀上貶損乙○○之人格,亦難認有何貶損乙○○客觀上之社會評價。

⒓附表二編號14:因戰鷹公司以隻為單位計算模型,與一般不同,被告就此為適當評論,尚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乙○○之名譽。

⒔附表二編號15:參以此則言論內容(見本院卷88頁),係對戰鷹公司之商品為評論,至於內容中提及「曾四百你是不是沒錢開新模啦~塑膠那麼爛品質那麼差?還有臉強調台灣品質?真是丟人現眼」,如前所述,「曾四百」僅係代稱,而關於其餘文字則係就由乙○○擔任戰鷹公司之負責人,所生產商品品質為評論,雖用語較為聳動、尖酸,惟仍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其個人主觀意見之表達,故尚難認為有不法侵害乙○○之名譽權。

⒕附表二編號16: 因戰鷹公司商品曾有縮水及斷裂變形之情事,為玩家所提及並於網路上討論,且被告亦曾發表該公司商品有瑕疵之貼文,已如前述,被告就戰鷹公司商品為附表二編號16所示內容,亦係就可受公評事項為評論,且被告以「曾400」稱呼乙○○,該評論內容之用語雖過於誇張,惟尚難認構成不法侵害行為。

⒖附表二編號17:原告主張被告製作影片,於該影片中有「~把長輩們給我找出來!門徒,四百」係嘲諷乙○○對被告毫無辦法,且以「曾四百」稱呼乙○○,有不法侵害乙○○名譽云云,惟如前述「曾四百」僅為代稱或戲謔稱呼,況上開內容是「四百」,亦非「曾四百」,且該影片是被告對劉文孝等人所為挑釁言詞,尚難謂有何貶損乙○○之社會上客觀評價。

⒗綜上,原告主張如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言論,為不法侵害乙○○名譽權之侵權行為云云,尚難認可取。

㈣從而,戰鷹公司、乙○○依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認有據。況戰鷹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法人,其商譽權(即公司名譽)縱遭受損害,惟因其並非自然人而是法人,並無精神上痛苦可言,自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㈠給付戰鷹公司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給付乙○○之承受訴訟人即甲○○、戊○○、丁○○、丙○○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如附表三所示網址之被告個人臉書三組網站首頁及軍事模型技術資源中心粉絲頁3個月且須設定為公開並置頂1星期,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原告主張被告對戰鷹公司之侵權行為方式及言論內容:              
編號 日期 發表言論方式    內     容 證據   1 107年11月8日 直播影片 一、指稱「介紹國產的囧鷹啊,臺灣第一大廠囧鷹U-2啊,這是國產的良心產品,很可惜的啊,很可惜的,這個不是國產的啊,這是,囧鷹包,嗯,包我們那個對岸啊,宇宙無敵大廠啊―小號手,的那個U-2啊,你說他要自己出錢,他媽的,整個開一附模,哇,你們信嗎?我當然不信啦!對當然我們有內部,號手內部消息啊,對不對啊?只是囧鷹不敢承認啊,你們等著看吧,號手再過一陣子會出U-2R後期型,稍微改一改,各位看看到底是,號手開的還是囧鷹開的啊」。 二、以囧鷹稱呼戰鷹公司且一開始即用粗話(操你媽的!我幹你娘)侮辱包含原告戰鷹公司在內的多人  原證4 2 107年11月9日 直播影片 1、戰鷹公司報名台灣動漫畫發展協會報名參加活動,與被告活動無涉,但卻屢屢遭放話威脅,被告私自代表主辦單位發言揚言提高價錢阻止公司活動,稱戰鷹公司參與活動為寄生,危害公司商譽與活動進行,已構成公然侮辱。 2、第一大廠要有第一大廠的氣魄~不要再用那個四百塊的攤位,不然就叫「真失敗」!曾400…所以說第一大廠要有第一大廠的氣勢,成為第一個在本大會有企業攤的模型公司。這樣你會超越萬代、超越什麼青島社….超越各個贊助商。所以說我們下次收四萬,這樣才對得起你的身分地位,對不對?不然他媽的跑來我們的會場寄生!他搞寄生,他不會再有寄生的機會了,對不對? 原證4   3 107年11月10日 直播影片 以囧鷹指稱戰鷹公司 原證4   4 107年11月11日 直播影片 有個謝天在舔他的腳,那個賣假衣服的謝天,那個賣假衣服的謝天,兩個人差不多啊,一個是偷人家圖文的劉文孝,一個賣假衣服的謝天,都不是什麼好東西!肏你媽的,什麼劉文孝啊,曾400啊,這些長輩第一大廠啊,FUCK!WHERE ARE YOU! 原證4   5 民國108年1月6日 臉書 指稱戰鷹公司模型盒面照片盜用他人照片 民事起訴狀第23頁   6 108年1月17日 於莊善凱臉書貼文回應 指戰鷹公司盜圖 民事起訴狀第24頁   7 108年2月4日 臉書  諷刺戰鷹公司與對岸聯手以武力威嚇台灣,而Lee Perry 則於下方留言「包屎鷹的囧囧 哇咧 他的節操何在」附和被告。 原證5   8 108年2月5日 臉書 以不雅的文字批評戰鷹公司並稱「希望新的一年你要發大財努力做好跟屁蟲的角色歐」,侮辱戰鷹公司是跟屁蟲。 原證6   9 108年2月7日 臉書 以不雅的文字批評戰鷹公司的產品,例如:射出的精子質量好一點,並用囧鷹稱呼戰鷹公司 原證7   10 108年2月15日 臉書  於臉書批評戰鷹公司的產品,且以不雅的文字侮辱戰鷹公司及乙○○,內容為「還有小雞雞」及「老闆智商低當然員工亦然」。 民事起訴狀第27頁   11 108年3月14日4小時 臉書 臉書貼文「……囧鷹之雲豹將古代象徵權貴的青銅器乳釘紋與現代國之重器完美結合在一起………囧鷹雲豹未來將會列入故宮博物院名垂青史..」,將毫無關連之二種物品強行連結在一起,諷刺戰鷹公司或是戰鷹公司產品國軍雲豹裝甲車模型是過時的骨董,貶低戰鷹公司的整體形象 原證8   12 108年3月14日10小時 臉書 對於他人於臉書的發文「LVT-H6車身龐大還是要借助夾具來固定」,又貼文「囧鷹的水鴨子(按:水鴨子是對LVT-H6水陸兩用登陸車的俗稱)變形成啥樣子就不用我多講了還車身龐大勒是否要用熱水泡全世界皆然啊?當大家沒做過模型逆?」 原證9 13 108年4月1日上午7點43分 臉書貼文 哈哈哈哈一如既往的蠢快曾四百直球對決跟好跟滿像個男人開下去就對了加油還是一句老話你開下去我就放心了 原證11 14 108年4月1日下午8點44分 臉書 以「腦子被驢撞到了嗎」等貶抑性的字句批評戰鷹公司對於產品的說明 原證12 15 108年4月2日下午12點19分 臉書 以「台灣有家模型廠20年來都說國軍裝備沒市場現在只能當跟屁蟲或是畫盒繪自慰一下真他媽的慘」,用詞低俗不堪入目,來批評戰鷹公司 原證13 16 108年4月3日下午5點10分 臉書 用「社會在走文化,要有模型是以隻為計算單位的哈哈哈哈囧鷹從老闆囧到員工」,貶抑戰鷹公司、乙○○及員工沒有文化水準。 原證14 17 108年4月8日下午3點42分 臉書貼文 以「很多人反映囧鷹的大砲鴨(按:大砲鴨對VT-H6水陸兩用登陸車加上砲塔及大砲後的俗稱)變形這個不是個案……基本上就是無良廠商20年前的爛模再拿來混……曾四百你是不是沒錢開新模啦塑膠那麼爛品質那麼差?還有臉強調台灣品?……」,以散播不實訊息(變形、用舊模具產品爛等)誹謗戰鷹公司產品。 原證15 18 108年4月9日上午9點27分 臉書貼文 囧鷹品質雙手合十曾四百你的品質真是台灣的指標??太可怕了你說舊模變形也就算了連新模也變形我看你還是別老把品質掛嘴邊了會笑死大家到底是作者人品不好呢還是技術不好 原證16 19 108年4月9日下午6點32分  以「快歐弘萬吉(弘昌)囧鷹雲豹大降價………看到囧鷹這麼冏我就很爽東西爛開始降價歐」,將個別廠商商業競爭的行為,扭曲為戰鷹公司產品品質差所致,誹謗戰鷹公司的產品。 原證17  20 108年12月18日 YOUTUBE  播放 以侵害他人著作權所改編製作之影片「-把長輩們給我找出來!門徒.四百」,嘲諷戰鷹公司及乙○○對於他毫無辦法(被告均稱原告乙○○為曾400) 原證4 
附表二:
原告主張被告對乙○○之侵權行為方式及內容:
編號 日期 (民國) 發表言論方式 內    容 證據   1 107年11月8日 直播影片 一、劉文孝連來龍去脈都搞不懂,就在那邊他媽的!哇!國產的,他媽的!多了不起哦,對,就是臉盆廠的,那個風格啊,那個風格我沒看就知道了啊。對,他拍的那個片子,啊,還沒有我直播來的清楚,OK,還沒有直播的來的清楚,他媽那個叫做免費廣告宣傳片,我實在是他媽的不想不想講,說他媽的這個多糗的事情好不好?再說了,你就算要收費,曾800也沒有錢給你啊,你第一天認識曾800啊,你麥好小啦,不要在那邊他媽的幹打腫臉在充胖子了好不好?不要打腫臉充胖子,OK? 二、你不要再害曾800了好不好?曾800已經變曾400很可憐啊,真失敗啊,嗯,很可憐的,你還拍那麼爛的影片,嗯,對沒有達到正面效果,反而達到反效果,對不對?而且你媽這些消費者是幫眾我肏,哎喲最啊,放心U-2等待大王啊,大王大王威武啊,既然都是大王的模嘛,對不對?大王威武,嗯,要別的改造,我們找凱斯洛來弄,好吧 原證4 2 107年11月9日 直播影片 1、戰鷹公司報名台灣動漫畫發展協會報名參加活動,與被告舉證之活動無涉。但卻屢屢遭放話威脅,被告私自代表主辦單位發言揚言提高價錢阻止公司活動,稱戰鷹公司參與活動為寄生:「為危害公司商譽與活動進行,已構成公然侮辱。 二、「第一大廠要有第一大廠的氣魄~不要再用那個四百塊的攤位,不然就叫「真失敗」!曾400…」 三、以上均以曾400稱呼乙○○   參原證4   3 107年11月10日 直播影片 以囧鷹指稱戰鷹公司,用曾800稱原告乙○○ 原證4   4 107年11月11日 直播影片 有個謝天在舔他的腳,那個賣假衣服的謝天,那個賣假衣服的謝天,兩個人差不多啊,一個是偷人家圖文的劉文孝,一個賣假衣服的謝天,都不是什麼好東西! 肏你媽的,什麼劉文孝啊,曾400啊,這些長輩第一大廠啊,FUCK!WHERE ARE YOU! 原證4   5 民國108年1月6日 臉書 指稱戰鷹公司及乙○○模型盒面照片盜用他人照片 民事起訴狀第26頁   6 108年1月17日 於莊善凱臉書貼文回應 於莊善凱臉書貼文回應指戰鷹公司盜圖 民事起訴狀第23頁   7 108年2月4日 臉書  意指戰鷹公司與對岸聯手以武力威嚇台灣,還說「曾400你怎麼投共了」而Lee Perry 則於下方留言「包屎鷹的 冏冏 哇挒 他的節操何在」附和被告。 原證5   8 108年2月5日 臉書 以不雅的文字批評戰鷹公司並稱「希望新的一年你要發大財努力做好跟屁蟲的腳色歐」,侮辱戰鷹公司是跟屁蟲。並用曾400稱呼乙○○ 原證6   9 108年2月7日 臉書 以不雅的文字批評戰鷹公司的產品,例如:射出的精子質量好一點,其用詞已達侮辱戰鷹公司及乙○○的程度,又用曾400稱呼乙○○ 原證7   10 108年2月15日 臉書  於臉書批評戰鷹公司產品且以不雅的文字侮辱戰鷹公司及乙○○,內容為「還有小雞雞」及「老闆智商低當然員工亦然」 民事起訴狀第27頁   11 108年3月14日4小時 臉書 「……囧鷹的雲豹將古代象徵權貴的青銅器乳釘紋與現代國之重器完美結合在一起………囧鷹雲豹未來將會列入故宮博物院名垂青史..」,將毫無關連之二種物品強行連結在一起,諷刺戰鷹公司或戰鷹公司產品國軍雲豹裝甲車模型是過時的骨董,貶低戰鷹公司的整體形象 原證8 12 108年4月1日上午7點43分 臉書 「哈哈哈哈一如既往的蠢快曾四百直球對決跟好跟滿像個男人開下去就對了加油還是一句老話你開下去我就放心了」,以「蠢」字譏諷戰鷹公司及乙○○推出新產品的行為(國軍AT-3教練機模型),又用曾400稱呼乙○○。 原證11 13 108年4月1日同日下午8點44分 臉書 貼文以「腦子被驢撞到了嗎」等貶抑性的字句批評戰鷹公司對於產品的說明。又用曾400稱呼乙○○。 原證12 14 108年4月3日下午5點10分 臉書 用「社會在走文化,要有模型是以隻為計算單位的哈哈哈哈囧鷹從老闆冏到員工」,貶抑戰鷹公司、乙○○及員工沒有文化水準。 原證14 15 108年4月8日下午3點42分 臉書貼文 以「很多人反映囧鷹的大砲鴨(按:大砲鴨對VT-H6水陸兩用登陸車加上砲塔及大砲後的俗稱)變形這個不是個案……基本上就是無良廠商20年前的爛模再拿來混……曾四百你是不是沒錢開新模啦塑膠那麼爛品質那麼差?還有臉強調台灣品質?……」,以散播不實訊息(變形、用舊模具等)誹謗戰鷹公司的產品。 原證15 16 108年4月9日上午9點27分 臉書貼文 以「囧鷹品質雙手合十曾四百你的品質真是台灣的指標??太可怕了你說舊模變形也就算了連新模也變形我看你還是別老把品質掛嘴邊了會笑死大家到底是作者人品不好呢還是技術不好」。 原證16 17 108年12月18日 YOUTUBE  播放 以侵害他人著作權所改編製作之影片「-把長輩們給我找出來!門徒.四百」分鐘),本影片嘲諷戰鷹公司及乙○○對於他毫無辦法,且以影片中稱乙○○為「曾四百」。 原證4 
附表三
⒈被告個人臉書三組網站首頁
  http://www.facebook.com/chengpin.fan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0000000000000
  49
  https://www.facebook.com/sinch.tw            
⒉軍事模型技術資源中心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MilitaryModelingSRG 
附件:
道歉聲明書內文:
本人己○○未經查證,於FACEBOOK兩個人帳戶與「軍事模型技 術
資源中心」社團粉絲頁,散布未經證實與尖酸刻薄貶損他人之言
論,造成戰鷹企業有限公司與負責人乙○○先生名譽上及實質上的
傷害,本人特此向戰鷹企業有限公司與乙○○先生致歉,並保證今
後絕不傷害戰鷹企業有限公司與乙○○先生名譽之情事。如再發生
相關情事,本人願無條件負一切賠償之責。  
此 致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道歉人:己○○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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