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即原告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即原告
丁○○

丙○○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30萬元+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又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被上訴人提出道歉啟示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及上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總計為1萬4,250元(9,750+4,50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