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5號
- 原告
- 曾一峰
- 即反訴被告
- 之3號
- 訴訟代理人
- 李德豪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文仁律師
- 被告
- 華生水資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胡端圓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昱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利息起算日「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3項利息起算日有誤寫情形,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