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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