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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月雯

上訴人
勳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娟娟
被上訴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洪虎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暨送達證書可稽(本院卷第378、380、382頁),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稽(本院卷第386至402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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