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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智鈺
被告
富達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美樺

追加 被告 劉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 「積欠餘額(新臺幣)」欄所示「55萬4,19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5萬4,91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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