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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7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70號

原告
林孝武
原告
吳青倚
原告
蘇杏紅
原告
廖育慶
原告
鄭金春
原告
林玹墨
原告
林金德
原告
蘇莉蓉
原告
王楷筌
原告
宗婉琳
原告
楊淑喻
原告
上11原告之 高嘉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告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等因信賴被告永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源公司)之「中研翡麗」預售建案(下稱系爭建案)所為廣告內容,而與被告永源公司、黃月琴(以下合稱被告,若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名)分別簽訂如附表所示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房屋預售契約)、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土地預售契約),各向被告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中研翡麗」建案之8戶預售房屋、土地暨停車位。詎永源公司未依廣告內容施作系爭建案,且工程存在諸多瑕疵,經原告要求進行修繕仍置之不理。又因系爭房屋預售契約及土地預售契約具有聯立契約之關係,如有任一契約不履行,聯立契約之目的即屬不達,為此爰依系爭房屋預售契約、土地預售契約、民法第227條、第360條規定及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分別向被告永源公司、黃月琴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及遲延利息,如任一被告為給付時,另一被告於給付範圍內即免其給付責任等語,並求為判決如變更後訴之聲明第㈠、㈡、㈣、㈤、㈥、㈦、㈧、㈩、、項所示(見本院卷第167-169頁)。

三、按所謂契約之聯立,係指數內容不同之契約相互間具有結合之關係而言。又兩造所訂立之房屋、土地買賣契約,彼此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性質上屬聯立契約,同其命運,違反其一,無從期待可能單獨履行另一契約。亦即依當事人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其個別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雖應就各該契約判斷之,但設其中之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則另一個契約亦應同其命運(司法院院字2287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665號、90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與永源公司簽訂之系爭房屋預售契約第1條第2項約定:「本契約與本建案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聯立契約,對任何一項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依各該契約違約約定處理,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之全部。」等語(見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卷〈下稱補字卷〉第38、79、154、233、310、389頁,本院卷第18、176頁)。又原告與黃月琴簽訂之系爭土地預售契約之前言亦明白揭示:「本契約與本建案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為聯立契約,對任何一項契約違約時,視為兩契約全部違約,依各該契約違約約定處理,對任何一契約之解除其效力均及於兩契約之全部。」等語(見補字卷第71、109、219、375、444頁,本院卷第86、211頁)。可知系爭房屋預售契約與土地預售契約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性質上應屬聯立契約,兩者同其命運,違反其一,無可期待單獨履行另一契約甚明。另依系爭房屋預售契約第34條已約定:「本契約如因雙方認知差異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見補字卷第48、89、175、243、331、410頁,本院卷第39、188頁),足認兩造間有關系爭房屋預售買賣契約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就系爭建案買賣契約所生之糾紛,雖分別向被告永源公司、黃月琴為損害賠償之請求,然系爭房屋預售契約及土地預售契約既屬具有依存關係之聯立契約,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審理。故附表編號1-8所示原告就系爭建案預售契約(含房屋及土地)所生之爭訟,包含對於被告黃月琴提出之訴訟部分,均應排除一般管轄權之適用,而應一併由合意管轄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茲原告就此部分訴訟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章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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