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原   告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勁翰
被   告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宏義
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46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凱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