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57號
- 原 告
- 瑪斯沃演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勁翰
- 被 告
- 展昭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宏義
- 訴訟代理人
- 丁福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8-46 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