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5號
- 原告
- 章一丰
- 兼法定代理人
- 章心禾
- 原告
- 周翠雲
- 被告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
- 法定代理人
- 黃勝堅
- 被告
- 許峻榮
- 被告
- 王登鶴
- 被告
- 劉美文
- 被告
- 陳保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爵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後,第一審法院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23頁)。嗣原告於同年6月7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54號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65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職權調閱各該裁定卷宗查核屬實。又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乙節,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3-97頁),揆諸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