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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絲鈺雲
  • 法定代理人
    王強

  • 當事人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銘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仲恩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強 被 告 簡銘鋒 居基隆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游秋媛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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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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