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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劉家昆

上訴人即

被告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琴、柯季遠、柯季寧、柯季銓、柯季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經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7,77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61,4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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