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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告
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雲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思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霖律師
被告
黃邱霞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黃淑雯律師

      史洱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再調查事項,須再開辯論,併定期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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