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 原告
- 油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雲
- 訴訟代理人
- 魏妁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思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霖律師
- 被告
- 黃邱霞
- 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
黃淑雯律師
史洱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再調查事項,須再開辯論,併定期行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