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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辜漢忠

上訴人
即被告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6萬8,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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