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東沛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順隆
高金獅
吳秀敏
高婉綺
高裕涵
高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6萬8,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萬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