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樂都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麒任
- 被上訴人
- 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承陽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