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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林玉蕙

上訴人
孫國輝
被上訴人
陳重坤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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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絲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先位上訴聲明第二項係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美金28萬5,853元,及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上訴聲明第二項則係請求「被上訴人簡絲旗應給付上訴人美金28萬5,853元,及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又原告先、備位聲明兩項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互相競合,揆諸前開說明,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擇其價額高者為據。依上訴人於110年5月2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1(見本院卷一第32頁)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803萬2,4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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