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82號
- 原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雄
- 被告
- 德克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鉅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經原告於110年11月30日收受,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