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6號
- 聲請人
- 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游嵥彥律師
- 代理人
- 古品潔
上開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良澔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