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6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到期日││ │ │ │ │(新臺幣) │ │ │├──┼────┼────────────┼───────┼──────┼─────┼───┤│1 │石雪卿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7日 │5,000,000元 │CH6053661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