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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官
    黃筠雅

  • 當事人
    洪銘卿即茂達工程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9號聲 請 人 洪銘卿即茂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芝箖 ┌────────────────────────────────────────┐ │附表 │ ├─┬─────┬──────┬──────┬─────┬─────┬──────┤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1 │茂達工程行│彰化商業銀行│宏銓國際企業│641,931元 │KN2382653 │109年12月5日│ │ │洪銘卿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汐止分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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