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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8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請人
洪銘卿即茂達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76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1 │茂達工程行│彰化商業銀行│宏銓國際企業│641,931元 │KN2382653 │109年12月5日││ │洪銘卿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 ││ │ │汐止分公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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