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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15號

聲請人
及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維
代理人
王曉瑩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票據│  發票人  │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種類│          │          │      │ (新臺幣) │          │  (民國)  │
├──┼─────┼─────┼───┼──────┼─────┼──────┤
│支票│及福建設股│陽信商業銀│未記載│260萬元     │AE7406141 │110年4月27日│
│    │份有限公司│行股份有限│      │            │          │            │
│    │林紘維    │公司大同分│      │            │          │            │
│    │          │公司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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