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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月雯

聲請人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信
代理人
吳星慧

上列聲請人聲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 或到期日) 1 崇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崇信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6,563,507元 CDA0000000 11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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