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山燕
- 代理人
- 李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族分公司 琉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000元 EC0000000 11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