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 聲請人
- 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利
- 代理人
- 許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1 │專福興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有美股份有│99,408元 │TQ0153213 │109年8月30日││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殷芷若 │新湖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