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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吳佩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7號

聲請人
有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利
代理人
許安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6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1 │專福興業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有美股份有│99,408元 │TQ0153213 │109年8月30日││ │有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殷芷若 │新湖分公司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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