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李聿勛
- 相對人
- 數傳華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一一OOO四五)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任職期間積欠之工資)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一O年二月一日前將前述金額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工資新臺幣45萬4,992元,並於同年2月1日前匯入伊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件編號:0000000)、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