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2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謝佳純

聲請人
李育霖
相對人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O九年十一月十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⒈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資遣費等)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一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四)當日結束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積欠工資、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合計新臺幣11萬9,585元,並於同年12月31日前匯入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