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葉志瑞
- 原告張家齊
- 被告南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號聲 請 人 張家齊 相 對 人 南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志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 年1 月25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1 、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資遣費)以新臺幣163,014 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當日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臺幣16萬3,014 元,並於110 年1 月27日匯入至伊原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未給付等情。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大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乙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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