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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銘宏

原告
王皓弘
被告
台灣佾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西華美式牛排館)
法定代理人
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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