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王皓弘、台灣佾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范志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王皓弘 被 告 台灣佾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西華美式牛排館) 法定代理人 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