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0號
- 原告
- 王皓弘
- 被告
- 台灣佾江南食品有限公司(西華美式牛排館)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