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告
張家瑋
被告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2,129 元,及自民國110 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492,129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4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