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楊青倫 被 告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靖瑄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570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89,570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09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