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勞簡字第41號
- 原告
- 李昭佑
- 被告
- 法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靖瑄
- 訴訟代理人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605 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61,605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就原告請求及訴訟標的為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應本於被告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又本件係屬勞工之給付請求,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之1 規定,僅記載主文。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97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