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吳翊禎、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吳翊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林銘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