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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5 日

  • 原告
    吳翊禎
  • 被告
    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吳翊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思潔即莫熙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林銘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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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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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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