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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88號

請求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莊明達

原告
羅景耀
被告
十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以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被告若逾期提出或未提出,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程序前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2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尚有調查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另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以陳報狀補正如附件所示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原告,被告若逾期提出或未提出,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110年9月與樂天公司交易26,700元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
  資料。
㈡110年9月與原萃公司交易23,800元經扣款、扣除成本後之毛利
  資料。
㈢110年10月與PCHOME線上購物交易「160,358元」之統一發票、
  對帳單、交易申請書、出貨明細及前述交易經扣款、扣除成本
  後之毛利資料。
㈣海悅國際公司就60萬元吊扇裝置工程及泰欣工程就20萬元吊扇
  裝置工程之交易最新進度,若已完成交易請提出之統一發票、
  對帳單、交易申請書、出貨明細及前述交易經扣款、扣除成本
  後之毛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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