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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欣怡絲鈺雲林大為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下稱系爭事件),聲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當事人以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該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欲聲請迴避之法官所審理,已不足影響審判之公平,即無聲請迴避之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疑似與審理系爭事件之蔡志宏法官、趙彥強法官、謝佳純法官(下合稱合議庭法官)、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呂奇峯的利益有衝突,合議庭法官無憑無據竄改爭點,明知全盤事實真相竟反於事實的捏造、栽贓呂奇峯與伊有每天違法、超時駕駛公車12小時的勞動契約,伊無法期待得到公平的審判,拒絕接受合議庭法官判決,聲請更換法官重組合議庭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業經合議庭法官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判決終結,脫離該管轄法院之繫屬,合議庭法官應已無得執行之職務,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是依上說明,自無聲請迴避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仍執前詞,聲請更換法官重組合議庭,即屬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絲鈺雲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聲字第9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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