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6 日
- 法官絲鈺雲
- 原告張季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0號原 告 張季勳 張智遠 王勇樑 郭士秋 蔡明達 許桓齊 吳瀚辰 馬祖政 夏文江 劉宛俞 孟祥國 蘇柏瑋 前1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法扶律師) 原 告 蘇武毅 萬義昌 李政謀 林志偉 羅文浩 前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晴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財產權上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捌佰玖拾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萬玖仟肆佰零柒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捌佰零貳元(計算式:89,407×1/3 ≒29,802);而原告王勇樑、蔡明達、吳瀚辰、馬祖政、劉宛俞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依同條第2 項規定,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捌佰零貳元(計算式:29,802+3,000×5=44,802)。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楊家玲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原告 │積欠工資、預│提繳勞工退休│合計 ││號│ │告工資、資遣│金(含雇主負│ ││ │ │費 │擔及自提部分│ ││ │ │ │) │ │├─┼───┼──────┼──────┼──────┤│1 │張季勳│29萬2,640元 │9萬3,990元 │38萬6,630元 │├─┼───┼──────┼──────┼──────┤│2 │張智遠│37萬3,101元 │11萬2,890元 │48萬5,991元 │├─┼───┼──────┼──────┼──────┤│3 │王勇樑│44萬2,462元 │12萬5,265元 │56萬7,727元 │├─┼───┼──────┼──────┼──────┤│4 │郭士秋│66萬7,939元 │9萬9,966元 │76萬7,905元 │├─┼───┼──────┼──────┼──────┤│5 │蔡明達│26萬3,983元 │6萬7,962元 │33萬1,945元 │├─┼───┼──────┼──────┼──────┤│6 │許桓齊│30萬2,500元 │4萬986元 │34萬3,486元 │├─┼───┼──────┼──────┼──────┤│7 │吳瀚辰│28萬7,079元 │5萬9,286元 │34萬6,365元 │├─┼───┼──────┼──────┼──────┤│8 │馬祖政│52萬6,834元 │7萬4,688元 │60萬1,522元 │├─┼───┼──────┼──────┼──────┤│9 │夏文江│46萬4,067元 │5萬9,286元 │52萬3,353元 │├─┼───┼──────┼──────┼──────┤│10│劉宛俞│15萬2,370元 │2萬7,515元 │17萬9,885元 │├─┼───┼──────┼──────┼──────┤│11│孟祥國│55萬2,895元 │6萬9,060元 │62萬1,955元 │├─┼───┼──────┼──────┼──────┤│12│蘇柏瑋│21萬7,556元 │2萬5,974元 │24萬3,530元 │├─┼───┼──────┼──────┼──────┤│13│蘇武毅│45萬1,296元 │6萬2,238元 │51萬3,534元 │├─┼───┼──────┼──────┼──────┤│14│萬義昌│105萬3,352元│5萬1,678元 │110萬5,030元│├─┼───┼──────┼──────┼──────┤│15│李政謀│81萬1,099元 │33萬1,884元 │114萬2,983元│├─┼───┼──────┼──────┼──────┤│16│林志偉│45萬7,525元 │9萬870元 │54萬8,395元 │├─┼───┼──────┼──────┼──────┤│17│羅文浩│16萬元 │5萬2,704元 │21萬2,704元 │├─┴───┴──────┴──────┼──────┤│ 總 計 │892萬2,94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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