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韓宥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韓宥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給付退休金、工資、資遣費涉訟,勞 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其中未休假工資138,900元部分,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故本件應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893元[計算式:1,880×1/3×138,900/176,40 0+1,880×37,500/176,400=89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