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 告 李芃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築誠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6,977元(含積欠薪資5萬7,866元、預告工資2萬2,666 元、資遣費2萬6,445元),以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前段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壹拾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為壹仟壹佰壹拾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規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就原告前段請求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是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叁佰柒拾元(計算式:1,110×1/3= 370)。另原告後段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則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叁仟叁佰柒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