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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張新楣

原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以原告有涉犯侵占之刑事犯罪嫌疑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抗辯,原告所涉侵占犯罪嫌疑,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原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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