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正芬、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以原告有涉犯侵占之刑事犯罪嫌疑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為抗辯,原告所涉侵占犯罪嫌疑,經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審理中,原告於該案中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