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正芬、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世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正芬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迪比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世樑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劉嘉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於112年5月24日 裁定本件於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55號業務侵占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前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336號為確定判決在案,據此,本件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