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64號
- 原告
- 郭金澄
- 原告
- 樓
- 原告
- 王靖方
- 原告
- 陳俊源
- 原告
- 曾百里
- 原告
- 虞梓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振南
- 胡冠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0
- 王泳喨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 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