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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 當事人
    郁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常洪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 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同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勞動事件法 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6,97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依附件所示內容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文 附件: 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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