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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絲鈺雲

上訴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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