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業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甲○○ 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自明。上開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依勞動事件法 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捌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肆佰玖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