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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宗憲診所即吳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萬6,768元(計算式:509,923+6,845=516,7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另原判決命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6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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