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9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宗憲診所即吳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華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財產權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1萬6,768元(計算式:509,923+6,845=516,76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另原判決命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部分,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壹萬貳仟玖佰參拾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