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林靖淳
- 原告林大煜、林松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18號聲 請 人 林大煜 代 理 人 林松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雲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大煜為雲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臨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管理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民國109 年7 月1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文件清冊、聲請人簽立之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 109 年度司司字第147 號、110 年度司司字第91號卷核閱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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