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20號
- 聲請人
- 方頌仁
- 相對人
- 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方頌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相對人晶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如附件所示簿冊及文件由方頌仁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6 月30日解散,已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嗣於同年10月8 日清算完結,並經同年10月26日股東會選任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109 年10月26日股東會指定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74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0 年度司司司字80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明屬實,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記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暨清算期間綜合損益表及現金收支表、願任同意書可稽,堪認屬實。是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