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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3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36號

聲請人
趙宗胤會計師
相對人
志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處以罰鍰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一併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有無依本院108年度司字第63號確定裁定預先給付聲請人檢查報酬15萬元及負擔該案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俾本院後續處理,使檢查事務順利進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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