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王惠祝 代 理 人 朱俊穎律師 相 對 人 連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