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王惠祝
- 代理人
- 朱俊穎律師
- 相對人
- 連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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