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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趙彥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42號

聲請人
王惠祝
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相對人
連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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